去年8月28日,浙江省某旅行社与普陀东港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赴泰新马10日游合同。合同约定:旅游人数45人,旅游费用为4700元/人,共计211500元。后东港某公司实际成游数为44人,应付旅游服务款206800元。合同签订后,东港某公司分别在9月4日和18日共计付款9万元,尚有欠款11.68万元待后结算。省某旅行社组织分两批出境旅游。
9月4日,第一批22人的旅游团出发,9月13日归国。第二批22人于9月18日启程,其间在准备游览泰国芭堤雅时发生变故。当地时间9月19日晚11时许,泰国发生军事政变,全国实施戒严。9月20日上午,我国外交部也提醒在泰中国公民注意安全,尽量避免外出。同时建议近期计划赴泰的国内公民和组团视情形更改行期。因对局势发展趋势不明,旅游团成员与当地导游商量后,决定改变原定行程,原计划9月20日、21日、22日去芭堤雅的旅游活动取消,提前飞赴新加坡旅游。
旅游团急速到达泰国曼谷机场时,当地导游给旅游团成员一份注明同意放弃泰国后三天旅游项目的文书,叫他们签字。当时旅游团成员不同意这种表述,按实际情况修改为“因泰国军事政变,经协商改变旅游行程,涉及相关费用回国后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随后,当地导游向他们收取了50370元人民币(按23人每人2190元计算),但导游并没有出具收条和机票凭据。由于当时大家心情都比较乱,又急于登机,也没有强求导游出具凭据。9月20日下午,旅游团顺利离开曼谷到了新加坡。在飞机上,他们向同行的旅客打听票价,得知航程为2小时左右的曼谷至新加坡航班,单程机票价格约为人民币1000元左右。
回国后,旅游团成员向旅行社领队提出,泰国后三天旅游活动没有实施,原先商定的这三天内的旅游、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和由个人自费的费用应该免收;原行程预订的泰国曼谷至新加坡的航班费用,应按有关规定实行部分退费;9月20日下午的泰国曼谷至新加坡的航班费用,应按实结算,提供相关费用凭据。否则,不支付剩余的旅游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对簿公堂。
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根据泰国后三天旅游活动没有实施的实际情况,被告东港某公司酌情支付原告省某旅行社欠款34800元,原告同时出具给被告34800元正式发票。
主持人语: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泰国后三天旅游活动没有实施,原先商定的三天自费费用是否应该退还?二是9月20日下午泰国曼谷至新加坡的机票价格应怎么确认?被告在这起纠纷处理上非常理智,在放弃泰国后三天旅游项目的文书上没有单纯依照当地导游的意思表述,而是依据实际情况写下了对自己有利的表述。另外,在机票价格问题上,被告主张了自己的知情权,较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也给外出旅游的消费者提了个醒:在遇到类似变更原先约定的旅游行程、旅游项目等情况时,消费者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否则消费者的默许可能被视为《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情形。同时,要注意索要或保管好相应票据,以作为相关费用清算或损失赔偿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