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我省水污染物排放实施“超标即违法”,企业只要一被发现排放的水污染物超标,就属于违法行为,将被课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今天起在全省全面实施。这一《办法》,有助于促进环保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
据了解,此项《办法》颁发前,企业排污口的水体即使存在污染超标,执法人员也很难对其进行处罚。因为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企业如果不存在主观故意为之,不予处罚。而要证明对方属故意行为,执法人员取证又非常困难。今天开始,环保执法人员便可按《办法》处理了。
居民区禁开餐饮、娱乐店
楼下开了个馒头店,每天馒头一屉一屉地蒸,一股股热气直冲2楼的居民家中,室内温度陡升好几度。“长年累月这样,谁受得了啊!”类似这样的苦恼,小区市民有切身体会:那些开在居民楼里的餐饮、娱乐场所,不仅使附近居民们饱受噪声、烟尘污染之苦,夜里还无法得到安静。
针对这一现象,《办法》第34条作出明确规定,今后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新建产生噪声、油烟、烟尘、异味的饮食、娱乐服务经营项目。
“房客”造成污染追究房东责任
有些地方,一些由外来务工人员租房开办的小土电镀厂等污染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严重。环保执法人员去执法时,这些业主往往闻讯潜逃,留下的污染烂摊子无法解决,而房东又不认账。
《办法》第27条规定,排污单位依法将生产厂房或者车间租赁、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污染物防治的责任和义务;未在协议中约定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产生严重环境污染且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条件;对违法出租的房东,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不接受公众监督,要被处以重罚
《办法》第23条规定,群众对自己生活环境应有信息知情权,如果排污单位不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或者拒绝接受公众监督,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0~50000元罚款。
以前,一些列入环境管理重点的排污单位,因为担心造成周边群众恐慌,往往不把企业的排污情况告知公众,今后这样的情况行不通了。《办法》第43条还规定,发生污染突发事故时,排污单位必须立即向环保及相关部门报告;对可能危及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单位和居民。

